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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景名胜区条例其他条例,风景名胜区条例释义

2025-08-22 01:00:43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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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景名胜区条例》其他相关条例

除了上述主要条款外,《风景名胜区条例》还规定了诸多重要内容。例如,风景名胜区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规划期一般为20年。风景名胜区内的建设活动需符合规划要求,并依法履行审批手续。同时,风景名胜区的门票收入和风景名胜资源有偿使用费将用于风景名胜区的维护和管理。此外,对风景名胜区的管理和保护也提出了明确要求,包括设立管理机构、制定管理制度以及加强监督检查等。

这些规定共同构成了对风景名胜区科学、合理、可持续发展的全面保障。

风景名胜区条例释义

风景名胜区条例释义

《风景名胜区条例》是中国为了加强对风景名胜区的管理,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风景名胜资源而制定的法规。以下是该条例的释义: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 目的:为了加强对风景名胜区的管理,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风景名胜资源,制定本条例。

* 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以下简称《城乡规划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风景名胜区的定义

* 风景名胜区:指具有观赏、文化或者科学价纸,自然景观、人文景观比较集中,环境优美,可供人们游览或者进行科学、文化活动的区域。

第三条

风景名胜区的设立

* 设立条件:设立风景名胜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 有相应的自然景观和人文景观。

2. 环境质量符合国家标准。

3. 有相应的旅游配套设施。

4. 《城乡规划法》规定的其他条件。

* 分级:风景名胜区划分为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和省级风景名胜区。自然景观和人文景观能够体现重要自然风貌或者具有重大历史文化价纸的,可以批准设立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其他风景名胜区则可以批准设立省级风景名胜区。

第四条

风景名胜区的管理

* 管理机构:风景名胜区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置的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负责风景名胜区的保护、利用和统一管理工作。

* 职责:包括实施风景名胜区规划,制定并组织实施风景名胜区管理制度,以及负责风景名胜区内设施的管理和维护等。

第五条

风景名胜区的保护

* 保护原则:风景名胜区内的建设活动应当符合风景名胜区规划,并与风景名胜区的自然景观和人文景观相协调。

* 禁止性行为:在风景名胜区内禁止进行下列活动:

1. 开山、采石、开矿等破坏景观、植被和地形地貌的活动。

2. 建造储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设施。

3. 在景物或者设施上刻划、涂污。

4. 经营性取土和采石(沙)。

5. 未采取彻底防渗漏措施直接向水体排放污水、有害物质。

6. 破坏文物、景物。

第六条

风景名胜区的利用

* 游览设施和服务设施:风景名胜区内的交通、服务等项目,应当符合风景名胜区规划,并与风景名胜区的自然景观和人文景观相协调。

* 合理利用:鼓励和支持风景名胜区内的开发建设活动,但要确保与风景名胜区的整体环境和文化内涵相协调。

第七条

风景名胜区的监督检查

* 监督检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风景名胜区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风景名胜区的监督管理工作。

* 违规处理:若风景名胜区存在违法行为,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限期拆除,同时处以罚款等处罚措施。

第八条

法律责任

* 建设单位责任:若建设单位在风景名胜区内进行建设活动,未依法报批或者未按照审查合格的规划进行建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将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5%以上10%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10%以下的罚款。

第九条

设立国家级风景名胜区的审批

* 申请程序:设立国家级风景名胜区,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文物主管部门等相关部门组织论证和审批。

* 公示与公告:经批准的风景名胜区需要在本地范围内予以公布的,应当首先在当地主要媒体上公示。

第十条

风景名胜区规划的编制

* 规划期限与内容:风景名胜区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总体规划应当自风景名胜区批准设立之日起二年内编制完成,并与当地城乡规划相衔接。风景名胜区详细规划应当根据核心景区和其他景区的不同要求编制。

* 规划报批:风景名胜区详细规划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直辖市人民政府风景名胜区主管部门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一条

规划调整与修改

* 规划调整:风景名胜区规划未经批准的,不得在风景名胜区内进行各类建设活动。确需进行建设的,应当报原审批机关批准。

* 规划修改:经批准的风景名胜区规划不得擅自修改;确需修改的,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报批。

第十二条

规划实施监督

* 规划实施:风景名胜区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风景名胜区内的建设活动应当符合风景名胜区规划,并与风景名胜区的自然景观和人文景观相协调。

* 监督检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风景名胜区规划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生态保护措施

* 生态保护:风景名胜区应当根据景观特点和文化内涵,注重文化传承和环境保护,保持景区自然和人文资源的原貌。

* 禁止破坏生态环境的活动:在风景名胜区内进行砍伐、放牧、狩猎、捕捞、采药、开垦、烧荒、开矿、采石、挖沙等活动,必须经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审核后,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四条

风景名胜资源有偿使用

* 有偿使用原则:风景名胜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风景名胜区内的交通、服务等项目,应当符合风景名胜区规划,并与风景名胜区的自然景观和人文景观相协调。

* 有偿使用方式:风景名胜资源有偿使用可以采取门票、游览设施使用费等方式。

第十五条

风景名胜区内商业服务网点控制

* 控制性规定:风景名胜区内商业服务网点的设置应当符合规划和管理要求,不得破坏景观和环境。

第十六条

风景名胜区内的宗教活动

* 宗教活动场所管理:风景名胜区内宗教活动场所的管理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宗教政策和法规,并与风景名胜区的规划和管理相协调。

第十七条

风景名胜区规划的公布与备案

* 公布程序:风景名胜区规划批准后,应当及时公布并严格执行。确需修改的,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报批。

* 备案要求:风景名胜区规划批准后,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将规划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第十八条

风景名胜区建设项目的审批

* 审批流程:风景名胜区内建设项目的审批需要经过相关部门的审核,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 建设活动规范:在风景名胜区内进行建设活动时,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城乡规划、环境保护、文物保护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

第十九条

风景名胜区内的环境卫生管理

* 环境卫生责任:风景名胜区内的环境卫生管理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负责,并制定相应的环境卫生管理制度。

* 禁止行为:在风景名胜区内禁止倾倒垃圾、废渣等废弃物,以及排放未经处理的污水和有害物质。

第二十条

风景名胜区内的安全管理

* 安全管理责任: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安全管理,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并配备必要的安全设施和人员。

* 禁止行为:在风景名胜区内禁止从事危险性较大的活动,如爆破、攀爬等。

第二十一条

风景名胜区内的文化遗产保护

* 文化遗产保护责任:风景名胜区内涉及文化遗产的保护和管理时,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文化遗产保护的法律、法规。

* 禁止破坏行为:在风景名胜区内禁止破坏文物、景物和历史遗迹等。

第二十二条

风景名胜区内的环境保护措施

* 环境保护要求:风景名胜区内的建设活动必须符合环保要求,采取有效措施保护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

* 禁止污染行为:在风景名胜区内禁止排放有毒有害物质,以及进行其他可能对环境造成破坏的活动。

第二十三条

风景名胜区内的旅游者管理

* 旅游者权利与义务:进入风景名胜区的旅游者享有游览、休闲等权利,并应遵守景区的管理规定和公共秩序。

* 禁止行为:在风景名胜区内禁止从事违法活动,如擅自拍照、录像等。

第二十四条

风景名胜区内的法律责任

* 违法行为处理:对于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如未经批准擅自设立风景名胜区、在风景名胜区内从事违法建设活动等,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 赔偿与恢复:若因违法行为造成他人损失,违法者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并采取必要的恢复措施。

结语

《风景名胜区条例》旨在加强对风景名胜区的管理,合理利用风景名胜资源,实现生态、文化、经济和社会的协调发展。通过明确风景名胜区的定义、设立条件、管理机构的职责、规划与建设活动的规范、生态保护措施等方面的内容,为风景名胜区的可持续发展提供了有力保障。

风景名胜区条例其他条例

风景名胜区条例其他条例

《风景名胜区条例》的其他相关条例主要包括:

1. 风景名胜区规划的编制与审批:

- 风景名胜区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

- 总体规划应当自风景名胜区批准设立之日起2年内编制完成,规划期一般为20年。

- 详细规划应当根据核心景区和其他景区的不同要求编制,确定基础设施、旅游设施、文化设施等建设项目的选址、布局和保护要求。

- 详细规划应当根据风景名胜区的资源禀赋和特点,注重文化内涵的挖掘和传承,突出对景观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利用。

2. 风景名胜区的建设活动管理:

- 在风景名胜区内从事建设活动,应当符合风景名胜区规划,并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风景名胜区规划确定的建设地点、规模和性质进行建设。

- 建设项目应当与风景名胜区的整体风貌相协调,不得破坏风景名胜区自然景观和文化内涵。

3. 风景名胜区的生态保护与利用:

- 风景名胜区内的生态保护工作应当遵循科学规划、统一管理、严格保护的原则。

- 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生态保护制度,加强生态保护和修复工作,保障生态系统的健康和稳定。

- 风景名胜区内的土地、森林、水等自然资源和文化遗产的保护和管理,应当符合风景名胜区规划的要求。

4. 风景名胜区的门票与收费:

- 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当按照风景名胜区规划,合理确定门票价格和收取费用。

- 门票收入和风景名胜资源有偿使用费应当用于风景名胜区的维护和管理以及风景名胜区内财产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损失的补偿。

5. 风景名胜区的管理与监督:

-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风景名胜区的监督管理工作。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风景名胜区的监督管理工作。

- 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风景名胜区管理的各项制度,加强风景名胜区的安全管理和公共服务工作。

此外,《风景名胜区条例》还针对违反该条例的行为设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如建设单位在风景名胜区内进行建设活动,未按照规定办理审批手续且在风景名胜区内进行建设活动,或者未按照风景名胜区规划确定的建设地点、规模和性质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对个人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如需获取更多相关信息,可以查阅《风景名胜区条例》原文或咨询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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